组织架构调整并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判决单位解除违法
【案情概要】
刘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首席技术保证及技术转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包装经理。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包装经理,月工资标准为23376.6元,该合同封页显示部门为技术部。双方之间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
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1日,北京某公司两次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未达成一致。2016年12月19日,北京某公司提出把刘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竞争数据分析员,工资由23376.6元降为7000元,职位从30级降为24级,刘某没有接受岗位调整方案。2016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取消包装部,双方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安排新工作等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为由,向刘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刘某的工资和各项福利也截至该日。2017年1月23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损失、年终奖。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刘某的全部申请请求。
一审:
一、撤销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针对刘某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继续与刘某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157456.2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以此为由解除员工是否违法?
【蓝白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是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却并未进行明确释明,,各地司法实践对此认知也无统一标准。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专门对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阐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根据《解答》规定,北京地区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解释。如组织架构调整、缩减岗位和人员等情形,北京裁审机关基本均认为是属于企业内部“主观”决定,不具有“客观性”,从而不能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依据。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即引用上述《解答》内容,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解释,认为该公司进行的组织架构调整行为不具有充分的客观性,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在各地司法实践的认定并不统一。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变化,缩减岗位和人员等并非在各地一概认为不具有客观性,有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如用人单位可以证明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基于客观情况等,则可以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鉴于“组织结构调整”等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争议,蓝白提醒各位用人单位,虽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不能被滥用,用人单位应慎用“组织架构调整”带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尽力保证架构调整及后续处理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