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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主张经济补偿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1-03 08: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郑某于2000年11月入职广州某认证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客服经理。离职前郑某的职务为高级客服经理。

2016年11月28日,某公司安排郑某与公司另一职员进行工作交接,但工作待遇仍保持不变。公司答复郑某申诉的邮件内容记载:“目前为止,公司并没有免去您原来的职务。公司只是调整了您的汇报线及工作内容。具体如下:1.从2016年11月4日起您将汇报给邝颖君女士。2.你将会收到书面的调整后的JD。在此之前,您的具体工作由邝颖君女士负责安排。3.您的座位及工作电脑调整是公司根据需要作出的安排”。

公司在郑某提出劳动仲裁之前,在2016年12月2日向郑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你的薪酬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郑某主张认证服务公司未经其同意违法调整其岗位和工作内容,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2016年双薪。

仲裁部门支持了郑某2016年双薪的主张,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郑某不服仲裁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一、公司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383743元;二、公司支付郑某2016年年底双薪17636.36元。

【判决结果】

一审:一、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某2016年年底双薪17636.36元;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存在对郑某非法调岗的行为。

【蓝白评析】

本案中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公司答复郑某申诉的邮件内容,“目前为止,公司并没有免去您原来的职务……”且公司在2016年12月2日依然催促郑某返岗,并再次声明郑某的薪酬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从公司给到员工的答复来看,尚不能认定公司最终调整了其工作岗位。

退一步而言,即使公司存在调岗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其具体业务内容以及人员管理安排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在本案二审判决书中,广州中院也认为,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侵害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的前提下,对于何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应交由用人单位自主判断。而具体到调岗问题上,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属于非法调岗,亦不意味着劳动者的职务只能升迁。故因此未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的主张。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本案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调岗,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则在各地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也有观点认为,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蓝白提醒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难点问题,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以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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