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在公司毕业实习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2015年11月18日,李某收到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入职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称李某符合甲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要求,对李某加入甲公司表示欢迎,请李某于2015年11月29日来甲公司报到,并参加公司统一封闭式培训,试用期内底薪4000元,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入职3个月后实习协议可盖章,实习生可在每年的2-6月申请回校答辩假,offer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李某在上述通知书的“毕业生签字:”后签名,并在“毕业院校:”后填写“北京A学院”。
2015年11月29日,李某至甲公司实习。实习期间,李某每天上班,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
2016年5月10日,李某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
2016年7月,李某毕业。2016年7月15日,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李某的用工单位为甲公司。
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某至北京同安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左锁骨陈旧性骨折。后李某起诉,要求确认2016年7月15日之前与甲公司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系即将毕业的学生,甲公司亦知晓李某即将毕业的情况,李某以毕业后即将就业为目的至甲公司实习,且实习期间向甲公司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甲公司亦对李某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符合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故李某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且用人单位知晓该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情况,大学生以毕业后即将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对该大学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李某系即将毕业的学生,甲公司亦知晓李某即将毕业的情况,李某以毕业后即将就业为目的至甲公司实习,且实习期间向甲公司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甲公司亦对李某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7月15日后,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仲裁: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一审: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李某在甲公司毕业实习能否与其构成劳动关系?
【蓝白评析】
李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是否为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实习期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本案须重点讨论的问题。
通常来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非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而须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并以实际用工为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具备如下三个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纵观本案,李某在实习期间与甲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构成劳动关系:
1、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来看,李某作为毕业生是以就业为目的,而非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甲公司通过实习这种形式对李某进行考核、试用,在其毕业之后即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双方都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实习生的身份并不妨碍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从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李某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李某进入被告实习时已年满16周岁,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从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来看,李某在实习期间向甲公司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甲公司亦对李某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一方将劳动力交给另一方并接受其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都有利证明了李某在身份上组织上都从属于公司,公司成为李某劳动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双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综上,李某作为毕业在即的、以工作为目的的实习生,符合劳动关系主体适格的范围,其实习期间与甲公司的用工关系亦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蓝白提示,对于在校生实习期间的用工关系性质的界定,需要结合“实习目的”及“劳动关系特征”来综合界定,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通常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则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切不可仅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完全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