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河煤矿西井2019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规定,落实《晋煤集团2019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结合寺河煤矿西井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矿井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矿井持续健康发展。
二、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井长
副组长:各分管副井长
成员:人力资源部、安全室、医院、洗煤厂、经营管理部、科技工程部、通风室、机电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一)工作职责
1、负责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2、负责向上级煤矿监察、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监督、审查工作。
3、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
4、负责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矿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和处罚。
(二)工作要求
1、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3、对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提出隐患、问题,并负责问题整改的落实复查工作。
4、认真执行、落实上级有关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三)职责分工
1、安全室负责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考核。
2、物资管理部负责做好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建立发放台账明细,且附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供货单位,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明。
3、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合同要求载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内容,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负责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试成绩等。
4、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及台账,台账要细化,做到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工艺改造、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工伤保险、其他等具体化,按季度上报安全室。
5、工会负责对寺河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一是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年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每半年开展一次群众宣传活动,并留有资料备查;三是组织安排好职业病人康复疗养活动,对职业病人的福利待遇进行监督;四是做好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记录备查;五是做好对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督查,并有记录可查。
6、党委宣传部负责对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宣传,要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
7、机电室负责对井下噪声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一是在6月、12月,分别对全矿井下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有相应的检测台账和记录;二是建立噪声源台账、噪声防护设施台账、日常监测管理记录和制度;三是负责牵头编制涉及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操作规程;四是按本部门噪声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将噪声监测结果张贴在井口告示栏。
8、科技工程部负责地面单位噪声日常监测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噪声源台账、噪声防护设施台账、日常监测管理记录和制度;二是按本部门噪声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将噪声监测结果张贴在公众场合;三是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健康工作管理,做到“三同时”,同时负责各种文件、批复等相关工作。
9、通风室负责洗煤厂、井下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一是配足各种仪器、设备及人员;二是建立粉尘防护设施台账、日常巡检维护记录和配套的管理制度;三是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服务单位每年对寺河矿粉尘进行鉴定;四是按相关规定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及时将结果张贴在井口告示栏。
10、医院负责全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及全矿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制定年度体检计划,对接触辐射源人员体检以及疑似尘肺病人复诊和医学观察,体检结束,要将结果书面告知体检本人。
11、调度室负责编制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和完成相应的应急演练工作,做到事故应急有预案,演练有计划、有记录、有签字、有总结、有影像资料,并将各种资料存档备查。
三、工作目标及指标
本年度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消除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井上下粉尘、有害气体、噪声、温度不超标、无污染、无危害,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具体工作指标:
1、职业危害告知率100%;
2、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上岗、在岗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度安排
1、由安全室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单位执行。
2、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教案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由物资管理部按照劳动用品发放规定下发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发放记录一次),同时安全室、工会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4、由安全室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年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作业场所现状评价报告工作。
5、由工会合理安排职业病人进行疗养,并建立相应台账。
6、由工会宣传职业病防治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每半年做一次,并有资料可查。
7、由机电室按规定对井下噪声进行监测管理,不得使用过期监测设备,同时建立完善噪声巡检台帐,每半年进行检测记录一次。
8、由通风室按规定对洗煤厂、井下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并有相应记录。
9、由医院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告知制度,并按规定完成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10、由科技工程部按规定对井上噪声进行监测管理。
11、由调度指挥部做好职业病危害应急演练,并有相应记录。
12、由安全室做好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督查、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予以考核。
1、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为矿井广大职工健康及权益提供最坚强的保障。
2、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工健康工作提到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相关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人员、接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患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能力。
4、经营管理部负责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个体防护用品按时做计划、按时领取发放,保证防护用品及时穿戴。通风室等相关部室要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更换制度,保证各种防护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资金及时到位。
5、通风室、机电室、科技工程部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按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采取各种方式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6、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7、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8、安全室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章、违规行为。
9、对职业危害事故,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一)技术要求
1、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切实搞好煤矿粉尘、有毒害气体、高温、噪声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2、认真做好粉尘、有毒害气体、高温、噪声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3、依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要求,做好接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危害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质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安全室、工会和各单位负责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6、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完善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劳动合同执行和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病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实施步骤
1、1月份,安全室制定矿井2019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下发全矿各单位贯彻执行。
2、3月份,安全室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
3、3月份,医院牵头,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配合,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年度计划,下发全矿各单位执行。
4、4月前,人力资源管理部制定培训教案并完成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5、5月前,安全室牵头,人力资源管理部、通风室、医院、经营管理部等部门配合,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监总局73号令)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补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考核规定等要素。
6、6月底前,通风室安排所有测尘人员(测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7、7月前,安全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补充完善矿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有毒有害物质清单、防护设施台帐等内容。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档案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8、10月底前,医院对接触粉尘、高毒物品、放射、化学品的职业病危害人员严格按照职业健康体检标准完成体检工作,并及时出具体检报告。同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要求,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及管理制度,对员工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档保存。
9、11月底前,安全室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作业场所现状评价报告。
10、每季度由物资管理部做好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建立发放台账明细,且附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供货单位,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安全室、工会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11、加强粉尘危害的防治
(1)完善综合防尘措施,设置完善的防尘设施、水源、设备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好防尘措施。
(2)防尘管路按照“六大系统”的供水施救系统规定设置,安全可靠,在生产过程中,随开采进度的变化,随时增加防尘供水管路和设备,直到工作面。
(3)采煤机割煤时开启内外喷雾,按要求使用架间喷雾;综掘机作业开启内外喷雾降尘,转载采用喷雾降尘措施。
(4)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安装风流净化水幕降尘。
(5)井下煤仓及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实行喷雾洒水降尘。
(6)定期对井巷进行清扫,对粉尘进行检测检查,随时确保粉尘浓度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12、加强噪声危害的防治
(1)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或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对于超过5dB(A)的作业场所,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并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2)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机房、采煤机、掘进机、皮带机等地点。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大型机械设备使用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
13、加强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防治
(1)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0.0024%,二氧化氮最高允许浓度0.00025%,二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0.5%,硫化氢最高允许浓度0.00066%。
(2)加强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治用品。
(3)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4)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炊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炊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14、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
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抓好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考核验收
1、考核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2)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3)档案管理是否完善及职工体检情况;
(4)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查是否正常进行;
(5)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
(6)培训中心培训情况;
(7)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考核对象
矿各相关部室、基层队组
3、考核标准
(1)参考《职业卫生标准化评分》标准严格打分。
(2)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对其单位正职予以罚款500元,扣除单位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5分。
(3)未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对责任单位正职予以罚款200元,扣除单位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3分。
(4)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副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将名单上报安全室备案,未指定或未报备的,对责任单位正职予以罚款300元,扣除单位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3分。
(5)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其有效性、真实性,如在体检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体检资料造假等行为,对责任单位正职(包括书记)、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予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由安全室牵头,党委、纪委、事故组介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4、验收方法
(1)安全室负责对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长效机制考核;
(2)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章、违规行为,对职业危害事故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根据《职业卫生标准化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