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停止享受抚恤金?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5-27 08: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的规定,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进行验证,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抚恤金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停止发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