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贯通巷道前。生产部门必须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并由所有贯彻人员签字备查。
2、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单和贯通措施后,及时编制贯通后的风流调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组织指挥,由通风、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队长现场跟班。贯通后立即按风流调整措施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待一切正常、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4、生产、调度、通风部门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组织处理。
5、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贯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测部门准确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按地测部门通知单掌握进度,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并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
2)相贯通的巷道存在高冒区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
3)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不明的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