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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公司72处永城项目部“10.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6-30 00:5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建安公司72处永城项目部“10.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2006年10月28日14时30分,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十二工程处永城项目部在施工新桥煤矿压滤车间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统计类别:建筑

事故地点:新桥煤矿压滤车间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死者简况:韩某,男,32岁,力工,30天工龄(共出勤20天),受过班前安全教育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6年10月28日12点40分,分包队伍负责人聂金刚在新桥矿装车仓(装车仓距压滤车间施工点约200米左右)召开了班前会,对当班施工任务进行了安排,约13时左右作业人员进入压滤车间各岗位,当时上班人员共有27人。韩某和陈体育2名从业人员被安排在二层平台(接料平台约10平方米左右,距一层地面垂直高度5.65米)聂金刚瓦工班组作接料工作。根据施工作业程序,采用QT20型塔吊上料(有专门的信号指挥者)。开始吊第一吊砂浆灰,接着吊红砖,韩某和陈体育一块负责接料(红砖),当时砖笼距二层楼面约3米左右,韩某边看砖笼边往后退,在后退时被平台地面的一块砌块绊倒,从身后临边洞口坠落一层回填土地面,导致该坠落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接料员韩某接料过程中(砖笼距二层楼面3米左右),边接料边倒退,自主保安意识差,倒退时被砌块绊倒,从临边洞口坠落至一层地面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不到位,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2条第四款规定“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第3.1.3条第一款规定:“防护栏杆由上向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而该设备预留洞南侧边长达2.5米,第一没有水平防护网;第二临边底部离地200毫米设有一道防护水平杆,200毫米以上没有防护水平杆,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不到位,查韩某入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只有“各类培训工作专项实施纪录”未达到24小时的培训纪录。

2、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个项目部在永城矿区管理了四个施工点,项目部班子配备4个人,项目经理总负责,实际上是每个项目副经理负责一个点,存在着管理上的缺失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对分包队伍管理监督不到位。

4、现场安检员监管不到位,虽发现并提出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但要求是29日整改复查,并于2006年10月28日下发了“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没有立即要求进行整改,为事故发生留下了隐患。

三、防范措施

(一)对该项目部立即进行停产整顿,经工程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将该事故立即通报全公司,要求各单位由处领导带队,分片驻各点对所有项目部开展隐患大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停产整顿。

(三)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督导的要求,要深入开展“反三违”的专向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反事故”活动,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防护上的隐患治理,认真做好“冬季三防”工作。

(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72处处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0元;

(二)72处党委书记,安全教育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0元;

(三)72处生产副处长,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四)72处安全监察处长,监管不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罚款9000元;

(五)项目经理,负有项目管理主要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六)项目部生产副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七)安监科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八)事故直接责任人韩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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