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煤矿安全八条禁令
第一条 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煤矿必须证照或手续齐全有效组织生产建设,按照设计、规程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擅自延伸生产水平组织生产,严禁超工期建设或边建设边生产。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禁止非法托管(承包)转包。
承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者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承包方(承托方)不得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禁止煤矿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煤矿要建立培训机构,健全培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 禁止通风系统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煤矿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严禁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第六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等级符合要求,坚决淘汰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煤矿机电设备。煤矿必须进行正规开采,禁止使用房柱式、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第七条 禁止“一超三假”组织生产。
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内开采,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煤矿图纸必须真实有效,“三图”按时交换。煤矿密闭墙构筑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所有永久性密闭墙必须编号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布置采掘工作面,禁止隐瞒工作面组织生产。
第八条 禁止“超强度、超定员、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不得采用“剃头下山”开采。开采水平和采掘工作面按照规定布置,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不得组织生产。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全市所有生产和建设煤矿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八条禁令的,煤炭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并停供煤炭销售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函告公安部门和供电部门停供火工品和停止(限制)供电。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启动关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