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3•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3•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3月28日,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简称金竹园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3.3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金竹园煤矿位于鹤峰县下坪乡,2006年与相邻留驾煤矿资源整合,进行9万吨/年技术改造,2009年4月,进入技改建设,工期28个月。该矿2004年和2007年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该矿+1198m西区段运输平巷七石门所处区域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未采取防突措施消除或降低其突出危险;未采取前探钻孔措施确定煤层位置,安全岩柱不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使用风动凿岩机钻孔作业时震动诱导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㈡间接原因
1.未按设计施工。未按《恩施自治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矿有限公司金竹园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施工,矿井抽放系统没有建设到位,东Ⅰ采区准备工作面没有在+1198m西区段底板巷布置钻场采取穿层抽放瓦斯的措施。
2.技术管理混乱。没有编制东Ⅰ采区+1198m西区段运输平巷石门掘进作业规程在实际作业过程中,也没有采取石门揭煤前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没有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在石门掘进作业时,仅凭经验判断工作面距离煤层法向距离;事故当班,在七石门安排钻孔作业的同时,又安排5人在六石门作业。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防突机构、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不健全;防突机构没有按规定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没有认真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安全投入不足。矿井防突设施设备配备不足;在+1198m西区段运输平巷进风侧没有设置反向风门,巷道内也没有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六、七石门掘进工作面和回风流中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矿井甲烷传感器及其它传感器数量不足,品种不全。
5.安全培训不到位。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没有接受防突专项培训,不具备防突工作需要的相应履职能力;矿井建立了防突队伍,但均未取得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证;煤矿管理人员和职工未掌握预防瓦斯事故的知识。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金竹园煤矿给予行政处罚;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生产副矿长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7人(其中3人并处)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责成鹤峰县人民政府向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