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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东县野三关矿业有限公司东坡二号井煤矿“8•8” “8•13”水害事故调查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05 09: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巴东县野三关矿业有限公司东坡二号井煤矿“8·8” “8·13”水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8月8日19时,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矿业有限公司东坡二号井煤矿(以下简称东坡二号井煤矿)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2人遇险,其中1人获救生还,1人遇难。2014年8月13日9时30分,煤矿在对8月8日事故现场进行排水过程中发生二次透水次生灾害,造成现场排水作业的5人遇难,1人失踪,导致事故扩大。共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62.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东坡二号井煤矿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麻沙坪村,隶属于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卢安顺,总经理卢启光,常务副总经理袁学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朱和国,机电副总经理王汉兵,副总经理朱祥明,总工程师潘舟成。董事长卢安顺每年组织召开两次董事会,协调处理公司各项工作;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辖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东坡二号井煤矿矿长田美宜主管全面工作;副矿长刘刚分管生产工作;副矿长张新春分管安全工作;副矿长徐新喜分管技术工作;副矿长王汉兵分管机电工作;另外配备安全员3名:谭本新、潘长文、李继申,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测工作。

矿井井田开采区域位于长阳~五峰箱状褶皱束与巴东~咸丰褶皱束接壤处四级构造云台荒向斜北翼的麻沙矿区区域内构造以褶皱为主,由北向南,主要有葛藤山~五龙背斜云台荒向斜,榔坪背斜及长岭向斜。矿井开采二叠系下统马鞍煤层,煤层平均厚度2.94m,倾角5~34°,平均倾角16°。

矿区内含水层自上而下有:第四系孔隙含水层(主要分布于麻沙河谷地带)、三叠系下统大冶群灰岩、二叠系上统长兴组灰岩、二叠系下统茅口组和栖霞组灰岩,以及中石炭统黄龙群灰岩。

矿区范围内地下岩溶以溶洞为主,溶隙次之。据矿区内139个钻孔统计,其中遇溶洞者为56个孔,遇溶洞率为40.29%。对煤矿充水有直接影响者主要为麻沙河和王海河,次为古楼河。前两者在雨期对下伏之栖霞、茅口组与黄龙群灰岩的地下水构成“悬挂式”的补给。井下涌水量随降雨量的增大而增大。

矿井正常涌水量20m3/h,最大涌水量50m3/h。

矿井为瓦斯矿井,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矿井采用平硐开拓,单水平下山布置,水平标高+978m,全矿井设计共划分3个采区,均位于主平硐以下,投产采区为Ⅰ采区。目前正在施工Ⅰ采区的轨道下山和回风行人下山,轨道下山正在施工上车场,回风下山已经施工至+907m水平,在+937m和+912m水平开拓有区段平巷。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912m平巷前方存在溶腔水体威胁,8月8日,掘进工在爆破时揭穿溶腔水体,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8月13日,在抽排事故现场积水的过程中,溶腔内富水构造高压水体压穿原透水口淤塞的泥沙,发生二次透水次生灾害,导致现场排水作业人员5人死亡,1人失踪,扩大了事故。

㈡间接原因

1.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煤矿未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在建井期间没有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没有准确认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在没有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防治水工作没有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

2.技术管理不到位。矿井没有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地表水文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没有收集、整理、分析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在+912m平巷掘进施工前没有编写探放水设计,+912m平巷作业规程中防治水措施与《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严重不符。

3.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发现炮眼中有水流出,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向管理人员汇报,没有作为透水预兆进行处理;带班矿长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和指出已经出现的透水预兆事故隐患;探水及爆破作业时,当班掘进队队长没有进行跟班检查指导;每班掘进前的探水作业采用凿岩机完成,没有采用专用探水钻机,没有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没有填写探水记录,钻探深度由作业人员自己掌握,探水眼深度一般为3m。

4.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重视。野三关地区为地下溶洞发育地区,煤矿对矿区内复杂岩溶地质构造可能产生的危害不重视。该矿区内溶洞最发育的地层为栖霞组,其次为黄龙群及长兴组,再次为茅口组,前期已揭露多个溶洞,溶洞内积水量固定或者有下出口流出,但对开拓到井田深部区域可能遇到与上部区域不同类型的含水溶洞缺乏分析预判,未能查明矿区范围内地下岩溶的溶腔形态、溶洞内泥砂等充填物的性状和数量、以及溶洞内的水力状态(包括溶腔水的动、静储量)等情况。

5.防范意识差。8月11日、12日连续两天的降雨,没有引起矿方的重视,没有考虑到溶洞积水得到补给的实际情况,放松了思想警惕,没有认识到存在发生二次透水的可能。

6.安全监管不严格。巴东县安监局和野三关镇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不严格。没有指出东坡二号井煤矿未落实“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没有指导和督促矿井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没有组织开展野三关镇辖区内煤矿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东坡二号煤矿给予行政处罚;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班掘进工解除劳动合同;对集团公司、东坡二号井煤矿的6名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共7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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