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
【案情概要】
2015年7月15日,王某入职深圳市A公司,担任普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在未通知A公司的情形下于2016年6月8日自行离开岗位,之后,王某于2016年10月23日向A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王某送达《自动离职通知书》,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之后,公司诉至仲裁,请求王某赔偿为完成王某工作的额外支出19305元。仲裁未支持公司仲裁请求,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中,王某主张其在离职前10多天已口头告知单位,且单位允许员工快离即当天说当天走,但王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司对此说法亦不予认可。A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王某擅自离职后,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王某的工作,为此支出了工资及加班费,王某对A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擅自离职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9305元,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大致应与其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报酬相当,故参照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酌定其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为一个月工资即429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公司仲裁请求。
一审: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公司损失429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赔偿单位损失。
【蓝白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法律尊重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适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其规定的30天的准备过渡期,用人单位可在此期间内准备交接妥善处理离职人员工作。该法第九十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果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务中由于用人单位对于“损失”较难证明,往往导致该条款在裁审中难以得到具体适用。
蓝白提醒企业,在遇到员工未履行提前通知期即行离职时,应从各方面收集其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该员工工作职责、工作进程、其他员工为完成离职员工工作的记录、费用支付凭证、重新招录新员工的成本等。有些公司为避免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要求员工未提前三十天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条款,需要指出,劳动法对于员工承担违约金有明确的条件限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员工约定员工违约金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向员工直接主张违约金难以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