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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不明应该视为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25 21: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周某于2004年10月进入人本集团工作,与人本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先后在四川人本、重庆人本处工作。2016年3月2日,周某从重庆人本离职,工作期间工资全部通过转账形式发放。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2日解除。2017年2月24日,周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1、重庆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团向周某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39500元;2、重庆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团向周某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万元。2017年4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由重庆人本支付周某2015年6月至12月奖金12610元;2、驳回周某其他仲裁请求。周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劳动者以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须就“劳动合同已被用人单位解除”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周某仅举示了通话录音证明重庆人本两江分公司经理让周某不用到公司上班的行为,且该行为系通话中周某口中说出,重庆人本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周某也缺乏相应《离职证明》《解除通知书》等证据加以佐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证明周某离职系重庆人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周某要求重庆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团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对以何种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持不同意见,周某主张系重庆人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重庆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团主张系周某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按照由重庆人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故重庆人本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周某与重庆人本均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2日解除,但对解除的原因各持一词。周某认为系重庆人本违法解除,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重庆人本认为系周某自动离职,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周某离开单位时,还有部分年终奖尚未结清,主动离职可能性较小;且其在重庆人本及二被上诉人等三关联企业连续工作十余年,自动离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亦较小,因此,一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周某依法可按其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故,周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重庆人本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再审法院认为

1.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重庆人本认为周某系自动离职,应当对周某自动离职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一、二审及再审中,重庆人本对周某自行离职的具体时间及细节均未提及,也没有提交自动离职的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2.关于经济补偿金能否在本案中解决的问题。周某和重庆人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重庆人本有义务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其请求虽然不能得到主张,但经济赔偿金系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且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均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审判决判令重庆人本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范围内作出处理,金额没有超出周某的诉讼请求金额,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故原审判决判令由重庆人本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判令重庆人本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之诉讼请求

一审:重庆人本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94608.76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

人本电机是否应该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蓝白评析】

本案中,周某与公司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各执一词,周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公司则主张周某系自动离职,双方却又不能就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性质?上海地区认为,如果双方对解除事实不存在疑义,依法由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直接承担违法解除责任,若员工在上述情形下告恢复劳动关系,而恢复劳动关系又不具有可能性的,将由法院释明当事人是否变更诉求,若不变更则判决不予恢复劳动关系,若员工要求变更法院可直接改判赔偿金;广东、重庆与北京等其他地区则倾向于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蓝白提示,员工出现不辞而别等情形时,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催告,依法作出解除的,应当书面的解除通知中说明解除的事实理由,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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