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员工拒绝工作安排被辞退 主张赔偿未支持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25 21:0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周某于2008年9月入职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015年11月27日,电子公司安排周某协助李某、庄某等人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第二天,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不要继续消极怠工。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工作岗位?

【蓝白评析】

本案被纳入江苏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由于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的特征,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劳动者有着基本的用工管理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工管理权如何实现,各地区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就本案而言,江苏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安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从上述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与裁判均赋予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驶经营管理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否做了实质性变更,要考量其变更的合法和合理性,如是否调整后的工作内容是否要求员工有特殊的技能、调整后员工的薪资待遇是否有所减损等。蓝白提示企业了解,企业的调岗权不仅仅局限于法定情形,如不胜任的调岗,以及与员工协商一致达成的调岗,也有依据经营管理自主权进行的岗位安排等。当然,考虑到调岗可能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潜在纠纷及风险较大,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前应咨询专业人士,依法合规处理,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