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我司与一名上海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要以病假前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医疗补助费,是否合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05-15 20:40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至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条例规定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要求按照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的,没有法律依据。
例如在“(2019)沪01民终6125”号判决书中,上海市一中院就认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实际应得月平均工资数额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符合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之规定。劳动者以其离职前12个月内长期病假为由,要求按照其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