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评估暂行标准
为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瓦斯灾害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发〔2019〕6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有关州(市)及所属县 (区、市)人民政府明确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工作力量,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矿井成立以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及实际控制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技术、通风、生产、地测、安监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重大问题,瓦斯治理领导小组下设负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瓦斯治理有关政策措施。
第二条 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井)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一次防突会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和一次防突会议;煤矿矿长负责审查防突措施计划(“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计划)及所需的人、财、物,审批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和井下动火措施。
第四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必须具备采矿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煤矿技术管理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任职条件;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例会,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进行通风瓦斯分析。
第二章 采掘部署
第五条 优化生产布局。矿井和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治理的内容,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矿井建设、水平延伸、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抽采钻孔、抽采巷道和有关设备安装等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各项功能和条件;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第六条 合理组织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竣工验收批复的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七条 坚持正规开采。建设矿井在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回采巷道掘进;确保采掘平衡,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1个通到回风巷,1个通到进风巷,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禁止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第八条 按照“一矿一档”建立煤矿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三量”管理档案,按照“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开采布局、采区巷道布置、煤层开采顺序和采掘接续工程计划,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年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实施采掘工程精准管理。
第三章 通风可靠
第九条 系统合理、稳定。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置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各生产采区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第十条 设施完好、可靠。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矿井要明确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要严格按标准设置通风设施并按程序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已有设施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并严格落实,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减少临时通风设施数量,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井下密闭必须挂牌、上图,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风量充足。矿井供风量必须能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用风需要,必须双机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保证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循环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第十三条 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四章 抽采达标
第十五条 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编入矿井采掘接替计划中。
第十六条 按规程规定建立和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采泵装机能力和抽采系统管网能力要满足规定要求(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m3/t的煤层(区域)、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水平延伸、采区接替、采掘工作面接替都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实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
第十七条 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原则。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工程设计、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做好抽掘采平衡。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连续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大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开拓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平衡,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管网监测系统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实现瓦斯抽采实时监测和连续自动计量。
第二十条 要加强抽采管网的维护管理,相关传感器的监测数据要定期进行人工检测比对,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及时进行调校,确保计量准确。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把预抽达标煤量和消突煤量作为煤矿安全发展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每年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预抽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
第二十二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建立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和消突达标评价,评价单元实际抽采量未达到设计抽采量的,不得进行消突达标和抽采达标效果考察评价,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章 监控有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第二十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并与县级以上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正常。
第二十五条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井下分站设置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测设备的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复电值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下井要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二十九条 矿井安全检测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六章 管理到位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落实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第三十四条 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到二级及二级以上标准要求。
第三十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三十六条 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章 效果考评
第三十七条 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一般及以上瓦斯事故,杜绝因系统停电原因以外的瓦斯超限事故,且因系统停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次数不得超过2次(含2次)。
第三十八条 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瓦斯治理工程量、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抽采率指标达到要求。
第八章 考评等级
第三十九条 示范矿井骏工后由产煤州(市)或单位组织验收,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进行督促与抽查。考评结果分为达到和未达到,其中:得分90分以下的为未达到,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瓦斯示范矿井。
附件:云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考评等级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