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2条 防突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有关防突参数的测定。
2.收集、整理突出资料。
3.协助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治突出计划。
4.协助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及科研项目的各类参数测定。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防突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防突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防突工应由在突出矿井从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过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预兆的人员担任。
2.应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内容,了解本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和规律,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3.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4.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6.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井下突出参数检测仪器使用操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操作人员在井下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突设计或措施施工。
第6条 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7条 打钻时,随时观测煤、岩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喷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8条 防突考察工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才能工作。
第9条 打钻作业地点要安设瓦斯传感器,确保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第10条 必须实行间歇作业,为实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时间。
第11条 防突预测仪器,每年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1次检定。
第12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并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工作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13条 建立“四图板、四台账和一卡片”
1.四图板:瓦斯地质图板、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动态图板、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关系图板、现场防突施工图板。
2.四台账:突出煤层实际考察的基本参数台账、煤柱台账、瓦斯抽采台账、防突设备仪表使用及完好台账。
3.一卡片:发生突出后的煤与瓦斯突出卡片。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 入井前,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第15条 使用瓦斯突出预测仪,使用前按说明书要求将仪器加满液体或充足电、并试操作1遍,确认无问题后,才准带仪器下井工作。
第16条 入井前,必须对瓦斯解析仪、流量计、胶囊封孔仪、打气筒、秒表、弹簧秤、称量桶、0~100%的光学瓦斯检定器以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确认仪器仪表完好、准确、可靠、齐全后,方可下井。
第17条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将电源送到工作面作业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和设备的防爆检查。
第18条 测试前,应明确记录负责人、参数测定负责人。
五.操作顺序
第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表——测试参数——检查清理作业现场——分析数据——填写牌板——报表。
六.正常操作
第20条 使用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指标K1值和钻屑量方法:
1.到达现场后,瓦斯突出预测仪放置要平稳,人员分工明确。
2.具体操作如下:
1)接通电源,预热约10min,并将仪器调零。
2)向仪器内输入本矿的K1值和Smax(最大钻屑量)的临界指标数据,或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输入上下限临界值。
3)在煤层内选择好钻孔位置,用钻机打眼,钻孔孔径42mm,打钻速度控制在1m/min左右。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5条规定,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4)测定时,用1~3mm的筛子筛取煤样,将筛好的煤样倒入煤样罐,盖好罐盖,打开盖上排气开关,同时按下采样键,仪器即进入自动测量阶段。
5)5min后,输入取样时间数据,按监控键,再输入钻孔长度数据,再按监控键,则仪器计算并显示K1值。然后倒掉煤样,再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6)全部煤样K1值测完后,按预报键,输入Smax值,再按监控键,仪器将自动显示突出危险性等级。
7)井下全部煤样(不超过25个煤样)测完后,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关机。
8)仪器带上井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将微型打印机和瓦斯突出预测仪连接好,接通电源,按仪器上的打印键,打印机将自动打印出全部测试数据和预测结果。
3.操作时注意事项:
1)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动瓦斯突出预测仪的满度电位器,不能随意打开主机盖。
2)仪器长期不用时(10天以上),必须每10天充1次电。
3)必须对每次测定结果作系统整理.分析,并将测定结果及时送交领导审阅。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地质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
4)仪器要防止碰压,保持清洁,专人使用保管。
5)仪器在井下应放在顶板完好处,距离测突地点不小于5m。
第21条 测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应根据煤层结构确定钻孔具体位置,并严格按设计方位布置钻孔,做到钻进速度均匀,按测定要求排出煤屑。
2.测定时,应每施工1m测定1次数据。从开钻起,每取出1m段的钻屑量后,立即拔出钻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min内读取该1m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测定时,记时与读数必须准确。当瓦斯涌出初速度较慢时,测定时间一般为3~5min;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较快时,其测定时间不应小于10min。
4.收集钻屑量的同时,将温度计放入煤屑内测定该1m段的煤屑温度。
5.测定钻屑量时,应做到每1m段推.拉钻杆的次数基本相同,以减小测试误差。
第22条 用瓦斯解析仪测定瓦斯解析量(△h2)的测定方法:
1.测定前必须准备:
1)向瓦斯解析仪的水柱计注水,并将两侧水位调到0点。
2)检查仪器的密封性能。
3)是否带全仪器配套装备,如秒表、筛子、煤样瓶、记录表格等。
4)到达现场后,将仪器放置水平,水柱计两侧处于0位。
2.测定:
1)煤钻屑采样:测定时,首先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3条和第75条规定,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具体每次采煤样时,当钻孔打到预定采样深度(位置),启动秒表,开始计时,同时用Ф1mm.Ф3mm筛子收 集煤钻屑,然后进行筛分取粒度1~3mm(即Ф1mm筛上面与Ф3mm筛下面)煤样装入解吸仪煤 样瓶至刻度线,煤样重量约10g。
2)瓦斯解析量(△h2)测定操作步骤:
①首先将已采煤样的煤样瓶连同煤样一起迅速装入解吸仪测量室,拧紧测量室上盖。然后打开三通旋塞,使解吸测量室与大气.水柱计均沟通,并打开单通旋塞,使仪器处于暴露状态,同时观察秒表读数(一般2个人配合工作)。
②当秒表读数为3min,即煤样暴露时间达3min时(自煤样从煤层脱落时算起),逆时针旋转三通旋塞把手,使解吸仪测量室与大气隔绝,仅与水柱计相通,同时回表,再次启动秒表重新计算时,开始进行瓦斯解吸测定。
③当秒表读数为5min,读出瓦斯解吸仪水柱计的压差,即为△h2,并记录表格。
第23条 钻屑量(S)的测定方法:
1.钻屑量(S)可用重量法或容量法测定:
1)重量法。每钻1m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弹簧秤称重。
2)容量法。每钻1m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量具测量钻屑体积。
2.测定结果记入表格。
第24条 防突工应下井检查施工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进度,防突基控牌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防突人员施工时,不要正对钻孔,防止喷孔伤人。
七.注意事项
第25条 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拆装仪器仪表。
第26条 施工中,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随时观测煤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八.特殊操作
第27条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28条 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远距离爆破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爆破时,受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爆破员操纵爆破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爆破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第29条 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按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进行。
第30条 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作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1.记录突出时间、突出地点、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称、支护情况、煤层特征、地质构造及邻近层开采情况等。
2.调查突出前的预兆、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的过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坏情况等,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调查突出前瓦斯压力大小、正常时瓦斯浓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绘制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突出处煤层剖面图及煤岩柱状图。
5.调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图,向有关领导汇报。
6.填写突出记录卡。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7.强度大于500t的突出,必须填写专题调查报告(协助)。
九.收尾工作
第31条 检查清理作业现场。
第32条 现场测定结果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汇报矿调度。
第33条 升井及时填写、审批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单,并发送至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