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义煤集团矿难满报 “监督管理部门”切莫当儿戏!

作者:大风号 2020-08-10 21:50 来源:大风号

本网8月9日讯 2020年7月7日义煤集团义马常村矿发生安全事故。义马常村煤矿皮带队刘军 男 52岁 洛阳市宜阳县盐镇人,7月7日零点班在正常作业中,被滚桶挤压致死。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没有上报,而是选择隐瞒,私自处理……

矿难发生已是大不幸,没想到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不是按规定及时上报,而是自行组织救援,并藏匿入井人员记录、当天生产记录等资料试图瞒报,这种做派不仅违背事故处置的相关规定,更是草菅人命的具体表现。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第六章关于事故的处理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原为义马矿务局,矿区地跨河南、青海、新疆、山西、内蒙古等五省(区),拥有生产矿井16座。作为大型煤炭企业更应该重视安全,遵守国家法规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经济惩罚,遇事后“私了”瞒报,是不少矿企的惯性操作。2008年河北蔚县矿难、2011年黑龙江鸡西矿难、2013年河南巩义井下透水事故等,都是典型的瞒报事故………

近些年,矿难事故的相对减少,以及对瞒报行为的追责加码,矿难瞒报现象似乎有所收敛。但从义煤集团义马常村矿此次事故看,主管单位对事故瞒报治理并没有常抓不懈,也许是低估了责任主体的瞒报动力。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事故责任者为了“一己私利”瞒报事故,既耽误公共救援,直接增大被困人员的风险系数,也会干扰监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继而放大整个地方的安全生产风险,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必须杜绝!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其中明确规定要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同时《意见》建议将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及瞒报行为,就该严肃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主体一并从严处理。

在治理矿难瞒报上,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更应以身作则,真正以公开透明、直面责任的态度来处置矿难等任何安全事故,既为企业做好示范,也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彻底打消涉事企业“私了”的侥幸心理和可能的空间。

对于义煤集团此次的事故瞒报,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