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9.9”透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4时40分,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以下简称下金矿)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20年9月9日,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成立了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工业信息和商务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9.9”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见附件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之规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征求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关于对
经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以下批复: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的分析。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邓一飞等9名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邓一飞,下金矿生产部部长,负责矿井的生产和技术,履行技术管理职责不到位。在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安排开口掘进,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简太锋,下金矿安监部部长,负责矿井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及员工培训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开口掘进,对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刘华春,下金矿副矿长,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采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隐患整改追踪反馈以及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在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安排开口掘进,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7130进风巷掘进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的行政处罚。
(四)韦锦目,下金矿副矿长,协助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采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隐患整改及追踪反馈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开口掘进,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等隐患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的行政处罚。
(五)韦克开,下金矿副矿长,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采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安排开口掘进,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梁勇坚,下金矿总工程师,协助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技术等工作,主管生产技术部的技术部分、通风部、监控室,明知下金矿七采区没有开采完成,对矿长提议并决定违法布置开采+200大巷保护煤柱(七采区回风巷煤柱),未提出技术上的反对意见,履行技术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
(七)潘童贾,下金矿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分管全矿生产工作安排、工程质量组织验收,负责《质量控制专业采煤部分》、《质量控制专业掘进部分》、《质量控制专业调度和应用管理部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主管生产技术部采掘现场部分、采掘施工队、调度室,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安排开口掘进,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
(八)李超,下金矿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分管全矿安全工作,负责全矿安全隐患整改及追踪反馈,矿领导下井带班台账资料,月度安全检查安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专业》《从业人员素质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主管安监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7130进风巷未按设计探水的情况下开口掘进,违反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
(九)庞锋,下金矿矿长,主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工作,负责《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专业》《组织机构专业》《安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主管综合部、后勤部,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在下金矿七采区没有完全开采完成前,提议并决定违法组织开采+200大巷保护煤柱(七采区回风巷煤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的规定;对7130进风巷开口掘进前未按设计探水,对7130进风巷违反作业规程掘进等行为不纠正、不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陆佰叁拾元正(¥77630.00)的行政处罚。
(十)下金煤矿。存在违法布置工作面开采煤柱,未按作业规程掘进巷道,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探老空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的行政处罚。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及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本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我局及时督促落实各项处理决定,公示处理结果,并将批复落实情况及《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9.9”透水事故批复落实情况反馈表》(附件1)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并书面反馈我局。
附件:1. 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9.9”透水事故批复落实情况反馈表
2.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9.9”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