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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黑龙江省煤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井巷维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5-31 15: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黑龙江省煤管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井巷维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

近年来,我省煤矿因井巷维修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顶板事故时有发生,其中还有几起重大涉险事故。随着我省资源整合煤矿逐步进入建设施工阶段,很多煤矿都将利用原有井筒和巷道,面临巷道维修的问题。为加强煤矿井巷维修顶板安全管理,夯实煤矿井巷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顶板事故,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会同黑龙江省煤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煤矿井巷维修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龙煤集团将此《办法》转发至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所有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井巷维修安全管理工作。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黑龙江省煤矿井巷维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顶板现场管理工作,夯实煤矿井巷维修作业顶板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顶板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本单位井巷维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井巷维修安全技术管理负责,煤矿分管副矿长对井巷维修安全施工管理负责。

第三条 煤矿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管理,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四条 煤矿必须每月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维修计划,及时维修。

第五条 煤矿要配备满足需要的井巷维修专业队伍,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巷修作业技术管理

第六条 煤矿井巷维修前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必须现场查看失修巷道地质条件、围岩变形、巷道断面及支护失效等情况。核对所恢复的巷道附近有无影响施工的旧区、旧巷。将恢复地点附近影响施工的旧区、旧巷内水、瓦斯、火、顶板等风险列出并制定管控措施

第七条 煤矿必须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出的风险编制针对性巷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巷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等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

第八条 扩大和维修井巷应采取前探梁、预注浆固化、喷浆封闭等切实有效的超前(临时)支护方式,严禁空顶作业。

第九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并加固或联锁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制定防止顶板冒落堵巷影响通风造成瓦斯积聚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要明确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栅栏位置。

第十一条 制定巷道维修段的管、线等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应当停止行车,确需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巷道维修时要对高冒区进行有效充填,必须选用不燃材料;使用高分子充填材料时,要专门制定安全措施,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对无法充填的要将高冒区纳入通风管理,制定防止高冒区瓦斯积聚和煤层氧化自燃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巷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巷道维修必须遵循由外向里、先顶后帮、逐架修复的原则,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与其他项目平行作业。要坚持“先备后翻”逐架进行的原则,严禁一次性大面积挑顶。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独头巷道维修时,维修地点至掘进面(或巷道停头位置)之间,不得有任何作业和人员。同一巷道内存在多段失修的,只允许设置一个维修点,且必须由外向内逐段维修。

第十六条 巷道扩修后要确保将失修巷道表面松动围岩清除干净,松动圈过大无法全部清除的,应采取超前支护或注浆等措施加固围岩。

第十七条 采用锚杆、锚索支护的扩修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配备力矩扳手、锚杆拉力计、锚索张拉仪等检测工具,并按要求进行锚杆(索)预紧力、锚固力及护表构件的安装质量检测,采用拉力计检测过的锚杆必须标识,挂牌管理,同时对失效支护和安装质量不合格的重新补打。

第十八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必须使用好临时支护。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第十九条 修复旧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恢复通风后的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井巷维修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安全检查员现场监管。要保证撤退路线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井巷维修作业地点附近应设与地面调度畅通的电话。

第二十二条 巷道维修作业每组至少三人操作,并有班组长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的方式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挑顶、拉底或扩帮需要爆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煤矿企业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等方式,组织对井巷维修顶板管理存在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探索研究先进的井巷维修工艺和合理有效的顶板管理方式,研发和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巷修机、井巷维修作业可连续移动式临时支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井巷维修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巷道失修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进行井巷维修作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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