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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岗位安全职责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3 16: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1.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岗位安全职责

1. 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安全技术决策人和指挥者,对公司生产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负责。

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审核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安全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4. 组织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技术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5. 组织制订或审定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危险作业等技术措施,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并督促落实。   审批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治理项目效果验收。

6.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技术方面的鉴定,组织制订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7. 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变更管理。审批较大风险等级的重大变更,确定较大风险等级的重大变更风险控制措施

8. 每旬组织专业系统进行一次专业系统隐患排查。

9. 参加公司的安委会及安全“双基”建设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

10. 认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现场、安全指导服务等安全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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