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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岗位安全职责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3 16: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二十四条 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岗位安全职责

1. 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向主要负责人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确保分配的岗位人员无所在岗位的职业禁忌;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5. 组织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组织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6. 参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7. 参加公司的安委会及安全“双基”建设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

8. 认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现场、安全指导服务等安全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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