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八条 党群工作部安全职责
1. 第二十八条 党群工作部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
2. 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 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安全模范人物事迹。
4. 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参与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 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企业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 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7. 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应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8.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将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议题,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9. 监督企业持续改善劳动条件,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
康,协助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和疗养。
10. 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对忽视安 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11. 督促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2. 依法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与企业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 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13. 参与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
14. 做好系统内安全“双基”建设工作,积极整改安全“双基”检查中部门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