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电钻打眼工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2.打眼应按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炮眼布置图作业.
3.打眼工应根据作业规程规定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同放炮员、班长协商,确定打眼角度和深度,得到跟班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打眼。
4.打眼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并详细检查有无瞎炮,如有瞎炮,应在班长的指挥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342条规定认真处理。
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㈡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5.打完眼后,必须将煤电钻、钻杆放在合适的地方,并将煤电钻电缆挂好。工作地点做到"一净三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