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条例和技术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程设计
1、各类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一般性工程设计由各区(队)技术员组织编制,报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要经过地质测量负责人、安全科长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技术开拓延深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编制的主要原则,委托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7、采区设计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报技术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8、回采工作面设计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有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害、火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9、编制、审核、审批的依据:经审批的地测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采矿工程设计手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二、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接替方案和规划方案
1、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接替方案和规划方案由矿技术科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编制、审核、审批的依据:经审批的地测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采矿工程设计手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1、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审批后贯彻执行。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各区技术员负责编制,报技术科等有关部门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编制、审核、审批的依据: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
1、矿井巷道维修、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断层、顶板破碎带托伪顶等)、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巷道贯通、密闭、恢复通风排放瓦斯、调整通风系统、石门揭煤、反风演习、矿井救灾演习、瓦斯鉴定、探放水、煤柱设计及安全措施、主副井筒轨道检修、固定机械“四大件”检修、变电所检修、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割以及其他牵涉到安全生产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项目等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安全技术由具体执行措施的各工区技术员负责编制,报安全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井下主要硐室、主要井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割的安全措施还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