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2、举报个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3、举报内容
① 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② 隐瞒事故的;
③ 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④ 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⑤ 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⑥ 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⑦ 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⑧ 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⑨ 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⑩ 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4、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5、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6、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四、矿内开设举报电话:外线 0358—4090676
内线 7311001 7311002
7311003 73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