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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8 16:01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重大危险源 制度 寨崖 煤业

  一、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火药库、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井下开采、油库存等。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矿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班组和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班组和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三、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队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向安全科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科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安全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矿委和公司的监督。安监部门和有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的工作。

  六、矿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七、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矿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集团公司。

  八、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科室及生产队组应当及时报公司安监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申请安全科进行核销。

  九、我矿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评估结束后,要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7、监控措施方案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十一、矿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十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十四、矿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十五、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六、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十七、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监科。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十八、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管理部门。

  十九、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队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二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队组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队组从危险源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监科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二十一、生产队组违反本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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