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事故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领导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领导、班组长、安监员)的事故隐患排查;生产队组每周在本区域作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性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每旬要组织一次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矿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全方位范围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全矿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盯岗检查,做到全方位、不留死角,全天候、不得空岗,全过程,检查到位。按照“群防群治”的管理格局,班组长、安全监督员、瓦斯检查员、从业人员全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五、矿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多种途径收集事故隐患信息,排查、筛选事故隐患,认定事故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事故隐患治理。
六、矿各业务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本矿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每月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队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矿井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产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个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查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并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高瓦斯矿并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式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工作、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作业人员的;
(六)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然皮带、非阻然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采用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6、高瓦斯矿井等级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
的。
(八)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