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文明生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安全科统一划分卫生区。需变更卫生区时,由安全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交、接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卫生区必须动态保持整洁。
3、在本单位卫生区管理范围内,因其它单位乱丢材料、煤矸等杂物影响卫生时,应及时向安全科汇报,安全科查实后追究相关区队的责任。
4、因施工、运输或存料需要占用其它部门的卫生区,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管理范围包括整个出煤(矸)路线及路线两端向外各10 m,或存料点及两端向外各10 m(斜巷车场存料包括车场入口上、下各5 m)。对不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其它部门卫生区的,罚款100元/次。
5、在其它部门卫生区存料或巷道清煤、扩修、铺设管路及设备、设施安装等施工结束,必须将浮煤杂物清理干净,松动的管线要按要求重新吊挂整齐,然后,经原管理方验收同意,将该段巷道移交。对违反以上程序,不经交接,擅自离开其它部门卫生区的,罚款200元/次,并视该段巷道仍为其卫生区,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加倍处罚。
6、在维护巷道时,替换下的锚杆、锚索、梯子梁等必须清走,否则罚款10元/根.块,落煤要清净,运走,否则罚款500元。
7、在其它部门卫生区内丢放杂物、翻煤(矸)或造成积水的,按日常双倍数额进行罚款。
8、井下乱丢碎纸、食品袋、饮料瓶的,对卫生区管理单位或个人罚款10元/个、块。
9、文明生产存在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第二次下达书面通知书时,对责任队队长按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第三次下达书面通知书,对责任队队长按罚款数额的2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