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规定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3)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5)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
8)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连锁的无压风门。
10)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11)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1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补处理。
1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账,做到台账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1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15)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
1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1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18)严格执行每月10日、20日、30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19)每年组织1次井巷大修检查,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失修巷道维修计划。
20)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2、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瓦斯防治中心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开拓工程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凡因生产需要必须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5)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井下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