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
2、瓦斯检查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
3、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派专人负责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4、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采、采区回风、机电硐室、火药库、绞车房或其他独立通风的硐室,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一次。
5、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凡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
7、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要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调度指挥中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井下检查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巡回检查路线,并通知瓦检员,防止漏检。
9、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通风调度指挥中心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警示牌,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11、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60%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矿长助理、通风副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矿长助理、通风副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2%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调度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矿长助理、通风副总批准,进行处理。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指挥中心请示报告。
15、各区域当班电工作为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并挂牌上岗,现场当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再请示报告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调度指挥中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部通风机运转声音异常时;
2)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出现焦臭味;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掉落或悬挂部位松动有掉落危险时。
16、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局部瓦斯积聚或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调度指挥中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7、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调度指挥中心。
18、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指挥中心,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19、井下各地点要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讯语音设备,从而使汇报能够及时准确,以防隐患扩大,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
20、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21、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2、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 50--100元,符合严重“三违”条件的,按矿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