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当井下各地点的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处理,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瓦斯超限分析和跟踪处理管理制度。
1、当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区域瓦斯检查员或监控中心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并逐级上报瓦斯队长、监控主任、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以及各级领导。
2、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监控中心汇报后,立即通知超限工作面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工作人员。
3、瓦斯队长、监控主任、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和值班领导在接到监控中心汇报后,立即赶往调度指挥中心,并由瓦斯队长、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及值班领导分析超限原因,根据超限浓度范围制定处理措施,指挥井下瓦斯检查员立即组织排放瓦斯。
4、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0.8%以上(含0.8%),24小时之内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召集矿长助理、通风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采掘副总、安全科、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机运中心、生产生产生产技术科、施工队组负责人、现场瓦斯检查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追查处理。
5、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0.8%以上(含0.8%),24小时之内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召集矿长助理、通风副总、机电副总、采掘副总、地测副总、安全科、通风瓦斯防治
中心、机运中心、生产生产生产技术科、施工队组负责人、现场瓦斯检查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追查处理。
6、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均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
7、由瓦斯检查员记录瓦斯排放过程中瓦斯浓度值,并交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存档保存。
8、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完后,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牵头组织机运中心、安全科配合对瓦斯超限进行分析调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并出调查处理报告。
9、 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队组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结合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
10、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
11、凡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和涌出时,应立即向矿调度指挥中心、通风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汇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分析,制定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12、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停班培训、班前会通报等形式的教育。
13、由于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面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查明风门所在位置,并对风门所属的管理队组进行1000元处罚,由队组查明当事人,对当事人停班培训。
14、队组未请求“一通三防”相关领导,私自停止风机运行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对该队组进行1000元处罚,并对当班带班长罚款500元,停风机电工罚款200元。
15、综采工作面由于回风通道坍塌或回风通道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该队组进行5000元处罚。
16、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进行装卸料,一经发现,对运输队进行1000元处罚。
17、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建立一事一档,每次瓦斯超限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