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及放炮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至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无局部瓦斯积聚(局部瓦斯积聚指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时,才准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瓦斯循环图表、牌板、记录手册上。
2、每次放炮,放炮员必须将“一炮三检”的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表上。
3、每次放炮都要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及班组长三人连锁。三人联锁放炮应执行换牌制度,即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斯检查员持放炮牌。
4、放炮前,放炮员待检查完瓦斯,认为本职工作就绪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按规定清点人员,安排好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核实瓦斯检查的瓦斯浓度,全部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方可发出放炮口哨,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炭松散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7、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班组长亲自撤回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