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2、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3、放炮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后及使用全过程必须本人看管,不得交予他人,暂时不用时,及时入箱上锁,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保卫科,配合调查,由保卫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5、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汇报保卫科,立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6、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指挥中心外,立即汇报队
长和带班长,由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当作业现场发生雷管残爆、拒爆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当班副队长、带班长,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原则上必须找回残爆、拒爆的雷管,如果确实无法找回的,必须立即通知各个环节进行查找,并记录在案,直至按雷管编号找到为止。
8、如作业现场发生煤帮垮落造成火工品被掩埋,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掩埋的火工品全部找回。
9、拒爆的雷管、失效的炸药必须及时捡好退回炸药库保管、登记,由炸药库统一交上级部门进行销毁。
10、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队长、带班长汇报。
11、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1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追究工作。
13、由于不负责任而丢失炸药、雷管,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