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矿爆炸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废旧炸药、雷管不流失和社会稳定,根据我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库房是我矿存放炸药、雷管的指定地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地点都无权存放。
2、在井下生产过程中处理瞎炮时出现的报废炸药、雷管,经有关单位收集后,一律交到爆炸材料库房。
3、任何人捡到的炸药、雷管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否则将按我矿有关规定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4、爆炸材料库房保管员收到报废的雷管、炸药后,要按照规定开具入库单,并将报废的炸药、雷管入库保管,做好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5、保卫科要经常会同安监部门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并定期检查职工吊篮、更衣柜及各单位办公室、库房等,确保废旧爆炸材料有效回收。
6、爆炸材料库存报废炸药数量不准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上述规定后,库房负责人,提出处理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销毁措施,经公安部门、保卫科、安全科、供应科共同组织退回厂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