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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9 09:4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系统 制度 寨崖 煤业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制定相关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2、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包括队领导)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监控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通风矿长、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3、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4、凡应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批准。

  5、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队组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规定进行安装。

  6、监控队接到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7、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为1.2%,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0.8%。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回风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0.8%,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0.8%。

  (4)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为1.2%,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迎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0.8%,断电浓度:迎头传感器为1.2%,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0.8%,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8%。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应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迎头传感器为1.2%,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10—1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4%,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4%。

  (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10—1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4%,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4%。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4%。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

  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0.8%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5)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监控队根据《作业规程》及时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8、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9、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0、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11、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15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1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13、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4、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15、所属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16、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17、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8、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9、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瓦斯防治中心长、通风副总、安全矿长、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总工程师、矿长审核。

  20、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21、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

  22、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23、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瓦斯检查员负责。

  24采掘队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25、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26、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与管理

  (1)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各井下队组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每个零星作业地点必须安排一人携带便携仪检查瓦斯。

  (3)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0.8%,当仪器因瓦斯超限报警时,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方可恢复工作。

  (4)便携式瓦检仪只适用于瓦斯浓度低于4%环境中使用,当仪器显示值大于4%时,应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按规定进行处理。

  27、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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