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防治水中心在每年4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 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井口及关闭井筒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防治水中心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地表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引流,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每次降大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