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中的要求,坚持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进行井下作业。
第二十九条 防治水中心加强井下物探工作。在巷道掘进及回采过程中,井下防治水工作应首先利用综合物探方法,准确探明工作面内断层等构造的位置及性质,并查明其富水区段,进行钻探验证,以便采取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在奥灰水带压区进行以掘进工作面钻探为主的构造超前探测,特别是隐伏导水构造的探测。开拓掘进前,应用钻探、井下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中是否有隐伏的导水陷落柱、导水断层等,根据探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注重实战能力,根据井下物探探测结果,对断层、陷落柱段进行钻探验证和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规程进行操作,探放水工程应编制专门设计。
第三十二条 做好防治水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水害防范意识,掌握透水基本征兆,开展救援演练工作,提高职工防治水技能及抵御能力;加强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防治水知识水平。
第三十三条 防治水中心进一步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网。掌握矿区主要含水层如:顶板砂岩裂隙水、太原组以及奥灰含水层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采集动态资料,编制不同时期主要含水层水位等值线图,不断完善矿井水文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