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把握防治水工程质量,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1、《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探放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作业。
2、探放水工程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防治水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现场防治水技术员、探水跟班队长、安监员、作业队组等部门,根据《探放水设计》参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签字并将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填写《探放水验收表》,技术员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表》等呈报矿长(专项放水钻孔)、总工、防治水中心等领导签字,最后下发《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移接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钻孔不予验收并要求补孔。
3、现场验收不合格钻孔情况:
①.探水作业过程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进行调整时,未汇报探水工私自现场调整钻探参数的;
②.钻孔施工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详细的;
③.钻探施工参数超过设计±1°的钻孔、填写假记录的;
④.专项放水钻孔封孔试压不符合规定的;
⑤.钻孔深度未达到设计深度的需在验收表中进行标注,表明允掘距离。
4、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人员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5、矿职能部门日常下井对探放水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设计及措施作业的加重处罚;
6、验收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验收,发现弄虚作假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