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探水队职工的积极性,真正做到“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或遵照防治水中心出台的规定、措施、方案执行,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
2、探放水设计必须经过审核、批准,探放水工程应使井下采掘工作面不再受水害威胁,或根据探放水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后,采掘工作不再处于危险之中,否则,视为设计或施工错误失效,进行处罚。
3、钻探施工要保证钻孔质量,方位、倾角、长度、深度等参数,必须符合探放水设计、规程的规定,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
4、探放水作业应保证工效,考虑现场作业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对探放水
作业的影响,探水队制定相应的作业计划,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基数,经生产矿长、总工、防治水中心等审批后执行。
5、探放水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由于缺乏保养、维护或工作人员不爱护设备、硬干、蛮干而造成设备损毁,造成误工的按平均工资两倍金额处罚所有作业人员及探水队管理人员。
6、根据采掘计划,由防治水中心制定月探放水工程量。由防治水中心、安全科验收统计当月探放水队工程量。
7、探放水工程量,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
8、探水队日工资由统计部门出具上年井下工人月平均工资,结合矿井生产岗位工资进行平衡。
9、井下作业场所环境或地质条件各不相同、采用设备不同,考核基数需及时调整,附属工程作业必须考虑在内。
10、防治水工作奖罚在计件工资之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