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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寨崖底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9 11: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制度 寨崖 煤业

  为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资金

  等;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矿井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有经验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3、防治水中心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真实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

  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保证矿井应急排水能力(采区、工作面、水泵、管路、水仓容量)达标,做好抢险物资储备的定期检查更替工作。

  6、加强对上组、老空、采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相邻矿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总工程师每半年必须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相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及时交换图纸,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7、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8、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计算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9、每年雨季前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塌方、滑坡的地段。

  10.矿井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对本矿区防治水工作起到服务指导作用,积极引进煤矿主体专业(水文地质方面)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化防治水管理队伍,逐步形成探水、放水、监测监控的专业队伍。总工程师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一、日常巡检制度:

  1、探放水队是防治水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防治水工作安排时,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杜绝事故发生作为重点,同时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3、防治水科对探放水工作进行检、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4、防治水科每月对各工作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并予以解决处理。

  5、防治水科每季度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发现防治水工作中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汇报分管矿长或总工程师。

  考核制度:

  1、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2、安全奖罚的对象为相关职能部门和探放水作业队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③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队组、职工。

  ④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①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队组予处罚。

  ②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给予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处罚。

  ③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队组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④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规程、措施的相关负责人。

  ⑤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⑥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予以开除处分。

  ⑦探放水措施编写不及时。

  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汇报的队组、技术人员。

  二十三、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1、探水队要根据各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规定及措施进行探放水作业,并在探放水管理牌上填写清楚钻孔的各项参数。

  2、当班技术员、安监员及跟班队长要验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进情况,并在允掘距离牌上填写清楚当班的剩余掘进距离,并签字。

  3、当班跟班队长、安监员要对公示牌填写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牌上签字。

  4、防治水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根据上报探掘进度情况进行核查、审批,并督促探放水工作。

  十八、探放水终采(掘)停工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切实做好矿井探放水工作,自觉执行“探掘分离、终采(掘)停工”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1、矿井安全部门应加强煤矿探放水工作的安全监管,安监员严格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当班进度,到终采(掘)位置时,及时下达探放水终采(掘)停工通知书到探水队、采掘队组、防治水中心等。

  2、生产队组接到终采掘停工通知书后,停止生产作业,并加强工作面迎头支护,移除工作面采掘设备,清理钻场杂物,配合探水人员进行探放水作业。

  3、探水队接到终采掘停工通知书后,依据防治水中心下发的钻探通知书进行钻探,防治水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核实钻探位置,标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对探放水工作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探放水记录的填写,并填写当班钻探参数牌版。

  4、探水队严格按照标定的钻孔位置及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施工,钻探前检查工作面排水设备正常与否,按设计准备好现场设施材料。

  5、采掘工作面除已揭露或在探测控制范围内的,其余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探放水原则。

  6、采掘作业时,队组控制好采掘进度,严格按照允掘距离进行采掘,对达到探放水距离停掘位置,未停工擅自组织掘进的队组,对该队组进行罚款500元/次,探水队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探放水,在规定探水期限内(因现场而定)没有完成探放水工作的,而影响采掘队组生产的进行罚款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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