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防治水基本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证探水超前距离不小于30m,回采超前200m,特制定本制度。
1、探水作业必须由探水队施工,生产队组不得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防治水工程施工作业,技术上归总工程师管理,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
3、防治水设计编制审批完成后,日常探放水工作由防治水中心负责督促管理,生产队组无条件优先探放水作业。
4、安全科负责日常防治水工程执行落实情况,严格验收探放水工程质量及考核采掘允掘(采)剩余距离。
5、对不配合探放水工程作业的队组,按防治水处罚条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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