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规定。为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本矿掘进工作面周边采空积水及底板奥灰承压水的控制,严格按照“钻探为主,物探、化探为辅”的探放水探测程序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2、本矿应根据采掘计划,超前安排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防治水程序,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一、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3、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须采用物探手段对掘进迎头进行超前循环探测,探测前方及顶底板的富含水状况,查清水文
地质条件。
①.掘进探放水工程应在物探探测分析成果基础上进行超前布孔钻探,超前距一般不小于30m。
②.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分工专人负责管理。挂设位置管理牌,每次物探结束后,成果分析表中必须填写物探有效距离位置。施工队组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要求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严禁超掘。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4、物探结束后,1天内提交物探分析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便于及时调整钻探参数,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掘进。
5、针对物探查出的相对低阻值异常区,进行分析论证,辨识真假异常,进行钻探验证。施工队组严格按照设计执行,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结束后及时提交验证报告并经总工程师审批。
6、在承压开采构造发育区域(承压突水系数大于0.1),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防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
7、生产作业队组提前对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积水疏干,停止影响物探、钻探的一切工作,按防治水中心提出的要求全力配合,保证物探、钻探工作顺利开展及保质保量。
二、采煤工作面
8、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统后,要采用至少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层顶底板采动裂隙范围内的含水状况、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等,探测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报总工程师签字审批。
9、不论哪种物探方法查出的富水异常区,必须进行钻探验证,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则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工期要求进行施工,钻孔设计、编制措施、提交竣工报告、图纸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结束后,统一交至防治水中心保存。
10、若出现钻孔涌水量较大时,需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是否需要底板
11、物探准备工作,提前一天通知作业队组配合,清理杂物及影响物探探测效果的设备、供电等工作。
三、责任与奖罚
12、井下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物探工作,由各单位主管负责此项工作,不能故意拖延、阻挠物探工作。
13、在物探施工中,各相关施工队组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开动设备等原因造成物探仪器损坏的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14、严禁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15、防治水中心分工作面建立物探探测成果台账,特殊区域探测,原始数据必须电子版保存。
16、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物探工作受破坏而中断或造成探测数据不能正常使用对相关人员罚款处理。罚款处理按矿地测防治水处罚条例执行。
1、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瞬变电法仪、无线电坑透仪进行工作面内部探测,对探测异常区进行分析并钻探验证。
2、井下掘进必须执行 “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方法,根据探放水设计要求每次钻探前均进行一次超前探测,对物探存在的异常区分析、评定后进行钻探验证。
3、物探技术员需进行施工工艺和仪器操作的培训、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及操作各种物探仪器。
4、各种物探仪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管与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物探工作能正常开展。
5、下井前必须对物探仪器进行检查,看其电量是否充足、清点其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6、进行物探时,必须准确丈量探测点的位置。
7、在操作仪器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仪器,对物探仪器要做到轻拿、轻放。
8、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浓度,当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操作过程中发现仪器有问题,停止作业,及时反馈,严禁带病作业,造成数据收集不准确现象。
10、井下探测完毕后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探测成果报告和指导性建议,保证井下开采安全正常的进行。
11、对工作面物探异常区应结合该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分析,认真地编制物探、钻探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探查工作。
12、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做到认真的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编写防治水探测工作总结。
13、对每次物探成果进行存档备查,在工作面形成后,要有一整套 “实施方案、结果验证、资料对比、分析报告” 的成果资料 。
14、建立物探工作奖罚制度。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误(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5、加强物探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物探技术水平。
五、物探仪器管理制度
1、必须安排专人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仪器借出或收回应做好相应记录,并检测仪器的完好性。
2、仪器应防止高温,运输或充电时防止温度过高对电池造成的损害。
3、每次使用前后,要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清理污迹,保持仪器清洁。
4、对物探仪器及时充放电,充电时,要严格按充电规定进行操作。要严格限制电池充电次数和充电时间,当电池尚未欠压时,应尽量不要对其进行充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5、仪器井上下使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用矿车运送仪器。
6、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仪器。
7、仪器在井下出故障时,严禁在井下打开仪器。
8、严禁在开机状态下插拔附件(发射/接收线圈、充电器、USB连接线)。
9、严禁在井下进行如下工作:
①.在煤矿井下充电。
②.使用USB 数据线。
③.在煤矿井下自行拆卸仪器。
④.搬运过程中拖拽发射/接收线圈。
10、操作时如迎头有积水,线圈底边不要置于积水中。
11、严禁将液晶显示屏在太阳下暴晒,会造成液晶显示屏损坏。
12、严禁使用非配套连接线及电源设备,严禁强制插拔接插件和配件 。
13、严禁现场使用时摘掉所有插接件保护罩,使用完成后及时插好茶插接件保护罩。
14、严禁仪器面板置于水淋的环境,仪器的防护等级为IP54(防溅水、防尘),大量淋水会造成仪器损坏。
15、加密狗应专人保管,妥善存放。
16、仪器如有故障,不可自行拆卸,应及时联系厂家维修。
七、物探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矿井物探资料及现场管理工作,确保物探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物探管理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地测副总(防治水中心主任)
成 员:地测防治水科员 探水队 各施工采掘技术员
二、物探管理职责
1、总工程师
负责物探工作领导、协调,督促物探计划上报、成果分析评定签字确认等工作。
2、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①.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负责物探计划、设计、施工、探测结果分析论证等。根据物探探测资料,及时调整探放水设计等。
②.协调各部门,提供物探工作期间各种便利条件。及时把探测的成果及资料下发相关领导、部门及施工队。
③.督促技术员指导生产队组物探牌板的正确填写与挂设等。
3、探水队
协助配合物探工作施工作业,协调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为有效开展物探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4、防治水物探技术员
①.编制物探月度、周计划,并及时汇报。
②.汇编物探资料的验证报告,经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签字后下发相关部门。
③.负责物探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和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④.回采工作面施工结束后一周内编制完本工作面物探工作总结,汇入工作面防治水工作总结中,并存档备案。
5、各采掘队组
①.全面配合物探现场的开展工作,听从物探人员的安排,在物探期间不得破坏物探设备。
②.认真贯彻落实物探成果,并根据防治水中心通知调整施工的探放水方案。
三、管理流程
1、流程
申报→物探→成果下达→现场落实→验证→反馈
2、具体要求
申报:防治水中心包面技术员依据上次物探距离和队组施工进度,在确保物探超前距的前提下,确定下次物探位置与时间。
物探:物探小组接到申报后,做好准备工作,通知队组具体施工时间及配合准备工作。
分析成果下达:物探成果传达总工、副总、科长后,由总工、掘进队长、地测副总、防治水科长、安全矿长、安全科、探水队长、技术科长等联合签发成
果资料,并挂设在采掘现场。
现场落实:成果资料及时填写到物探管理牌板,并根据物探资料适时调整施工和探放水方案。
验证:生产队组技术员配合科技术员,每天观察现场揭露淋滴水,顶板破碎、断层构造变化、裂隙发育等情况与物探进行对比验证。
反馈:收集反馈现场上述资料,防治水中心综合分析形成报告经审批后上报矿总工程师,从而形成闭合管理。
四、规定及要求
1、瞬变电法仪超前物探范围规定:
①.主要掘进煤巷在掘进期间必须使用瞬变电法仪技术手段进行超前探测。
②.水平及采区大巷,必须对超前的一条巷道进行超前探测。
③.在预测巷道前方存在构造异常或富水异常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超前物探。
2、超前物探前对掘进巷道工作面的要求
①.开掘巷道工作面范围内严禁有积水浮煤,物探通知单下发队组后必须把积水浮煤清理干净。
②.开掘巷道工作面后500m范围材料必须摆放整齐,以利于物探工作。
③.物探前,巷道迎头必须达到成巷标准要求,严禁有空顶现象。
④.开始物探时,严禁工作面综掘机、皮带等电器设备运行,应停止掘进,队组按排干临时性的任务。
⑤.在物探时,队组现场积极配合物探人员物探作业。
3、允许掘进距离的规定
①.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②.物探探测一般与钻探位置同步,必须挂牌管理。
③.对进行物探的巷道,严格以导线点控制允许掘进距离,到位后队组及时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再次进行超前探测。
4、严格按物探技术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