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雨季三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值班分工按调度中心值班表执行。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矿外出。需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条 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依据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三、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5分钟
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 10分钟
四、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三条 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调查活动。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已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暴雨洪水、危房等。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现场调查核实,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排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排查报告及处理措施,并将报告主要内容上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第四条 汛中巡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中”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1日;本制度所称“汛中巡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地质灾害汛中灾情险情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
三、地质灾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查明隐患规模范围和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成因及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填写记录等。
五、巡查内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值班制度执行情况、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六、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 汛后核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控制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后”是指每年9月31日后;本制度所称“汛后核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全面复查、核查。
二、汛后要对各隐患点、危险点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发展趋势,指导下一年度防灾预案的制定。每年汛期防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资料应归档。
三、针对本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提出监测、搬迁、治理的建议,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实地调查时,观察要仔细、描述或素描要客观,记录要清晰。必要时要拍摄照片或视频存档备查。
五、核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核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上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