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导水、漏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水害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巡查制度。
1、防治水中心必须收集井田内及周边200m范围内各类钻孔资料,全部上图,并建立各类钻孔台账。重要钻孔封孔后要设立标志牌;
2、防治水中心正常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各类钻孔地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钻孔封闭不良导水、周边疏水排水畅通、破坏等情况,并填写排查记录,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
3、收集核实各类钻孔封堵资料,并通过井下揭露进行核实;
4、对存在问题或资料不清的钻孔要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巡查管理制度;
5、针对采掘工作面通过或附近的钻孔,必须重新核查、核实,并进行探测验证;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汇总报告,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7、巡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巡查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8、对巡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9、积极开展井田内隐伏钻孔的走访调查,特别是水文地质钻孔,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或申请封堵;
10、各类钻孔必须按规范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井上下队长图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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