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加强矿井水害防止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老窑、古空积水突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水害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巡查制度。
1、防治水中心必须收集井田内及周边200m范围内各类老窑、古空积水资料,全部上图,并建立各类关闭井筒、采空积水区台账。关闭井筒要设立标志牌;
2、防治水中心正常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各类关闭井筒排查,排查内容包括老窑、古空积水封堵不严漏风漏水、周边疏水排水畅通、周边破坏等情况;查明老窑位置,弄清老窑与本矿采空区的相对关系、延伸位置、积水量、水压、补水等情况;查明老窑地点地质情况,防止老窑水通过裂隙等地质构造导通采空区等;
3、积极开展井田内及周边老窑的走访调查工作,收集核实老窑、古空积水区原始资料,并通过井下揭露进行核实,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采掘需通过时必须进行探测验证;
4、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巡查管理制度,对封堵不严不实或雨水冲刷存在漏风漏水的关闭井筒及时进行处理;
5、及时填写排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汇总报告,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6、巡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巡查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对巡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7、各类钻孔必须按规范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井上下队长图上标明,并标注防治水“三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