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二、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四、对从事粉尘、噪声或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岗中职业健康体检。
五、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六、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
七、对从事粉尘、噪声或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八、发放个体防护用品要有档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