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矿井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等各种职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资金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用于改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场所及改进落后的生产工艺。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由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确定,以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矿井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矿井职业卫生安全宣传、培训费用。
3、根据长期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场所和项目分批进行治理。
4、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费用。
5、添置防治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费用。
6、个体防护用品更新的费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计划不足时,可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足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