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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9 13:4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电器 制度 寨崖 煤业

  为加强小型电器管理,做到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型电器的界定

  第1条 小型电器界定范围:高压联接器、两通接线盒(127V、660V及1140V)、三通接线盒、四通接线盒、单联按钮、双联按钮、三联按钮、声光组合电铃、对讲电铃、斜巷声光信号、无轨胶轮车红尾灯、弯道报警器等。

  第2条 小型电器在本规定中简称“小电”。

  二、小电的计划、采购

  第3条 机电专业组负责制定全矿小电的需求计划,采购供应部门负责按计划组织采购。因计划不周密而影响生产的,对机电专业组处以200元的罚款。计划后未及时采购而影响生产的,对采购供应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4条 采购各种类型的小电时,由机电运输科、采购供应部门负责进行市场调研。采购供应部门要选择信誉高、产品质量过关、售后服务及时的厂商。小电到货后由采购供应部门牵头、机电专业组参与验收,不合格小电不准入库,同时要将供货方提供的“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交机电运输科存档,以备检查。缺证、少证、未移交证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小电的领用与管理

  第5条 小电由机电专业组统一出具专用小型电器领料单,从物资服务中心领出,其它任何单位无权直接从物资服务中心领用,物资服务中心也不得私自向其它任何单位发放。物资服务中心直接向使用单位发放小电,每件对物资服务中心处以200元的罚款,对物资服务中心发放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6条 机电专业组负责对全矿小电的统一管理、调拨,以提高其利用率。小电管理人员要对各类小电进行分类编号,建立好各类小电的台帐和使用记录。小电管理无台帐、各项记录不完整的,对机电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7条 使用单位领用小电时,必须到机电专业组办理领用手续,凭机电专业组开具的《小型电器领用单》到领取小电,小电管理人员根据发放情况及时填写相关记录。未经机电专业组审批而领用小电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件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件的罚款。夜间生产急用时,必须有调度室、值班领导签字的借用手续方可到机电专业组领用,并于次日补办领用手续,不按时补办的,每件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第8条 各单位自开具小电领用单起一天内必须领用,不得积压占用。每滞后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9条 各单位自开具小电领用单起即负责对小电的使用与管理,至移交给其它单位或升井交到机电专业组并办理交接手续后为止。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小电使用管理台帐,并于每月25日把本单位小电使用情况统计表报机电专业组。未建立台帐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台帐与实际不符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不按时上报统计表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每滞后一天加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第10条 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非煤安及无合格证的小电,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件。现场使用的小电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11条 机电专业组负责小电的仓储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出入库记录、小电台帐,按规定的小电编号进行焊号。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按小电原值罚机电专业组;无小电台帐、出入库记录或台帐、记录不规范的,每项对机电专业组处以200元的罚款;无编号或焊号错误的,每件对机电专业组处以50元的罚款;无《小型电器领用单》而擅自发放小电的,对机电专业组处以100元/件的罚款。

  第12条 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小电丢失或报废性损坏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件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件的罚款,并按小电原值予以赔偿。

  第13条 在小电管理过程中,出现不服从调拨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4条 各单位地面家具房内不得存放各类小电,井下闲置小电不得超过一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件的罚款。

  四、小电的交接与回收

  (一)井下小电的交接

  第15条 井下小电交接由机电专业组牵头,交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小电的状态,做好小电数量、规格型号、编号、使用地点、用途等验收记录。凡未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到现场进行交接的,罚责任单位300元/次,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6条 井下小电正常交接后,交、接双方必须在一天之内到机电组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每滞后一天加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7条 严禁使用单位不通过机电专业组擅自交接、私自转用或盗用其它单位小电。否则,每件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18条 对于井下闲置的小电,在接到机电专业组升井通知单后一天之内必须升井交机电专业组。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件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件的罚款,每滞后一天加罚责任单位100元。

  (二)升井小电的交接

  第19条 升井的小电要在一天内完整、及时、全部交机电专业组,并办理解缴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件,罚责任人50元/件。

  第20条 升井小电的编号、接线嘴、压板、挡板、挡圈、密封圈、内部器件及螺丝、垫圈等必须齐全,每缺少一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20元的罚款。

  第21条 小电升井交接单一式二份,机电专业组、交还单位各一份。机电专业组在填写交接单时,要详细记录小电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小电编号及小电的状态等。项目记录不全,对机电专业组罚款50元/件,对责任人罚款30元/件。

  第22条 上井交接的小电喇叭口带电缆尾巴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罚责任人和机电区长各100元。

  第23条 升井的小电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机电专业组进行补号或重新编号,严禁修复后的小电无号入库。否则,对机电专业组罚款50元/件。

  第24条 各队组库房内禁止存放小电,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件。

  五、小电的现场使用规范

  第25条 各单位使用的小电必须按标准上板上架,不得用铁丝吊挂或落地使用。未按标准上板上架、用铁丝吊挂或落地使用的,每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26条 小电的固定板(架)必须使用统一加工制作的板(架),现场发现有非标准板(架),每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27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小电的维护保养,现场使用的各类小电必须包保到人,外观清洁卫生,外表无油污、灰尘、锈迹和喷浆料。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28条 小电的编号应清晰,小电责任牌和完好牌齐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责任牌或填写不规范、无编号、无完好标志的每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29条 井下现场使用的小电必须件件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件的罚款,对责任人各处以200元/件的罚款。

  第30条 井下现场使用的小电防爆率必须达到100%,杜绝任何形式的失爆现象。每出现一处失爆,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违章登记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1条 可操作性的小型电器,其操作按钮不得用螺丝刀、铁条等器件顶压或重物敲击。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200元/处的罚款,对责任人违章登记。

  第32条 在同一工作面或掘进巷道中存在两种电压等级时,应在连接低压动力电缆的接线盒粘贴明显的电压等级标志。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处的罚款。

  六、小电的维修

  第33条 现场使用的小电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制定材料配件计划并领用维护修理。升井的小电在办理交接后由机电专业组负责修理。

  第34条 机电专业组要做好升井小电的检查、维修记录。

  第35条 机电专业组负责小电维修配件计划的申报,必须保证各类小电库存数量不少于5件。

  第36条 小电维修完毕后,由机电专业组组织验收,不合格的小电不准入库。

  七、小电的仓储管理

  第37条 机电专业组仓管人员要严把小电入库关,无编号、编号不清、喷漆不合格的小电严禁入库,小型电器入库单要及时交机电专业组。

  第38条 小电要分类分区摆放,整齐有序,外表清洁卫生,不得有积尘。否则,对机电专业组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9条 机电专业组要建立小电的出入库管理台帐和卡片,做到帐、卡、物统一。账目不清或帐卡物不统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0条 机电专业组仓管人员要依据开具的《小型电器领用单》,严格按照核准规格型号和编号发放小电。出现误发、错发、私发小电的,罚责任人50元/件。

  第41条 夜间生产急需时,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可办理临时借用手续,并做好记录,次日补办领用手续。不按时补办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2条 机电专业组仓管人员要做好小电的防腐、防潮、防碰撞、防盗等工作。否则,对机电专业组罚款100元/件,对责任人罚款20元/件,同时丢失的要按原价赔偿。

  八、小电的报废

  第43条 机电专业组根据小电状态提出报废申请。

  第44条 机电运输科、财务、综合考核办组织人员进行检验,对无修复价值的小电安排拆件使用,剩余部分报矿审批后报废处理。

  第45条 报废小电由机电专业组销账并进行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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