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2)所有变电所、材料库、候车室等;(3)主运输巷、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5)运输上下山车场及绞车窝、胶带机头机尾及转载点等要设有照明。
2、间距要求:(1)主运输巷、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2)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3)变电所内照明灯间距为3-6m,悬挂间距误差不超过100mm。
3、照明灯上应张贴统一的小电标志牌及防爆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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