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绞车设计安装不对向的,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严禁运行。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发放运行许可证的,不准搭火,严禁运行。
2、绞车的操作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3、原则上井下运输不允许使用对拉绞车。如现场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4、绞车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
(1)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0%;
(2)直径减少10%;
(3)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
(4)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5)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6)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5、对绞车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等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降低安全质量标准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究责任;对造成事故的,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凡是发现钢丝绳磨巷帮的,钢丝绳钩头及保险绳落地的,责任人按“三违”处分。
6、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好“四描述一确认”;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基础、制动装置、联络信号及声光报警装置、“行车严禁行人”警示牌、钢丝绳、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封车情况、保险绳、安全设施等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安全确认单,否则一律视为违章。
7、绞车司机要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磨损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开;无“运行许可证”不开。信号把钩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宽、高、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8、绞车运行期间,信号工、把钩工应进安全躲避硐,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绳内,警戒绳以外的人员也要进入安全硐,严禁任何人在正对绞车运行方向逗留。
9、提升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跑偏、联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处理,严禁野蛮操作。绞车运行时严禁行人。
10、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场的道口处必须悬挂“行车严禁行人”的警示牌和声光报警装置,两者应悬挂在巷道中央醒目位置。斜坡长度小于30m可在下车场装设一处声光报警装置。
11、小绞车滚筒正前方须安装导向轮和钢丝绳注油器,油盒内保持长期有油并正常使用。
12、区队健全绞车安装工程档案及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制度。运输系统装备安装设计方案、图纸、作业规程、施工记录、竣工(运行)验收、施工单位资质以及设备设施检验、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管理等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绞车服务使用期内,其工程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等技术档案资料应保存完整。
13、运输队应加强小绞车的日常运行检查管理,做好各单位绞车管理和牌板、记录的发放工作。
14、回柱绞车作为提升绞车使用时,参照小绞车运行管理要求执行。